征信知识

全国几种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简介

一、征信系统的建设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从上世纪90年代初贷款证制度开始推动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建设。1992年,原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推出贷款证制度,1997年到2002年建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前身)。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征信系统的重要战略部署,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于2004至2006年建成征信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

二、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广泛

(一)信息规模最大

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贷信息最全,覆盖范围和使用最广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金融负债信息、法院信息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等;既有正面信息,也有负面信息。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已经收录了8.64亿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为3.61亿人)、2068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中有中征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为1023万户);2015年前四个月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用户日均查询161.2万次、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日均查询24.5万次。

(二)接入机构广覆盖

立足社会融资规模口径,征信系统接入了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部分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务开始接入,基本覆盖各类放贷机构。近年来,征信中心一直在积极推动小微金融机构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并为其提供征信服务。2014年建成小微机构互联网接入系统,有效提高了接入效率、降低了接入成本,小微机构接入数量快速增长。

(三)服务网络覆盖全国

征信中心与报数机构的密切合作,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信贷信息次日更新,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100多个信用报告现场查询点基本覆盖到全国基层县市,征信系统30多万个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

(四)非银行信息采集实现新突破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人民银行从2005年开始积极推动工商、环保、质检、税务、法院等公共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共采集了16个部门的17类非银行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与奖励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存和发放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缴税和欠税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

三、征信产品与服务

(一)形成以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多元化征信产品服务体系

征信产品不断创新、丰富,逐步形成以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多元化征信产品服务体系。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也广泛用于政府依法履职、资格审查等方面,已经成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基于征信系统的海量数据创新开发的增值产品,为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对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关联企业查询和对公重要信息提示服务;为人民银行等宏观经济部门提供信贷汇总数据服务等。

(二)开展多种信用报告查询渠道建设

目前,征信中心已经为个人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渠道:一是现场查询网点遍布全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截至2015年4月底,现场查询3671.9万次;二是在全国实现通过互联网提供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截至2015年4月底,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公众累计申请信用报告查询1269.4万次。此外,还积极开拓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等其他服务渠道建设,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三)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全面展开

征信中心认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在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全面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采集,合规提供查询服务。承诺并践行每年两次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信用报告服务。通过开设400-810-8866客服电话提供信用报告咨询,组织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服务,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

四、征信系统应用成效显著

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立足金融,服务社会,取得显著成效:

(一)为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征信系统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信贷审批效率,提升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为社会公众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推动了经济金融发展。

(二)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信息支持,为促进行业、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执法管理创造了条件。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评先评优、金融监管中依法查询信用报告,查询量不断增长。征信信息还服务于公共部门从事民事活动,包括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等。

(三)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和公众遵纪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征信系统的应用,使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在融资、商业交易等方面获得了公平、便利的发展环境,使拥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在享受金融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或付出更高的成本而受到约束,充分发挥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作用。政府部门关于企业和个人的遵纪守法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后,不但有利于促进行业信用管理,还将影响到银行对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促使公众重视在非银行领域的信用记录,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征信系统的建成提升了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由于征信系统的建成运行,世界银行在其发布的《2007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由3升到4;由于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2014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由4升到5。这一国际化指数的不断上升,反映了我国信用体系日益健全、授信决策更为便利以及我国信用信息环境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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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一、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则有效的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客户欠款、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帮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原则

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目前,我国许多征信机构也因此处于经营困境。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征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征信的基本流程

征信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主动去调查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另一类是依靠授信机构或其他机构批量报送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一种个体活动,通过接受客户的委托,亲自到一线去收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后者往往是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组织起来,将信息定期报给征信机构,从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两者还有一个区别是前者评价的范围更广,把被征信人的资质情况、诚信度考察、资产状况等都包括在内,而后者由于是批量采集信息,因此灵活性和主观性上不如前者,但规律性和客观性则强于前者。但两类方式在征信的基本流程上是相同的,例如,前一类流程要制定计划,决定采集哪些信息,而后一类流程也同样如此,由征信机构事先确定好需要采集的信息后,与信息拥有方协商,达成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定期向征信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因此,在讨论流程时,可以将两者合并在一起。

(一)制定数据采集计划

能够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广泛,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征信基本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份好的计划能够有效减轻后面环节的工作负担。一般来说,数据采集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采集数据项

客户使用征信产品的目的都不尽相同,有的希望了解被征信人短期的信用状况,有的则是作为中长期商业决策的参考。客户的不同需求决定了数据采集重点的迥异。征信机构要本着重点突出、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而确定所需采集数据的种类。例如,A银行决定是否对B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时,应重点关注该企业的历史信贷记录、资金周转情况,需采集的数据项为企业基本概况、历史信贷记录、财务状况等。

2、采集方式

确定科学合理的采集方式是采集计划的另一主要内容。不论主动调查,还是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征信机构都应制定最经济便捷的采集方式,做好时间、空间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批量报送数据的方式,由于所提供的数据项种类多、信息量大,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一个规范的数据报送格式,让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按照格式报送数据。

3、其它事项

在实际征信过程中,如果存在各种特殊情况或发生突发状况,征信机构应在数据采集计划中加以说明,以便顺利开展下面的工作。

(二)采集数据

数据采集计划完成后,征信机构应依照计划开展采集数据工作。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出于采集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征信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是越多越好,要兼顾数据的可用性和规模,在适度的范围内采集合适的数据。

(三)数据分析

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

1、数据查证

数据查证是保证征信产品真实性的关键步骤。一查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存疑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采集渠道的数据,来确认正确的数据。当数据来源唯一时,可通过二次调查或实地调查,进一步确定数据的真实性。二查数据来源的可信度。某些被征信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征信机构除及时修改数据外,还应记录该被征信人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以后业务的参考依据。三查缺失的数据。如果发现采集信息不完整,征信机构可以依据其它信息进行合理推断,从而将缺失部分补充完整。比如利用某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推算出某几个数据缺失项。最后是被征信人自查,即异议处理程序。当被征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可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修正错误的信息或添加异议声明。特别是批量报送数据时,征信机构无法对数据进行一一查证,一般常用异议处理方式。

2、信用评分

信用评分是个人征信活动中最核心的数据分析手段,它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个人的基本概况、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和信用特征,捕捉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表现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评分的形式对个人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做出综合评估。信用评分模型有各种类型,能够预测未来不同的信用表现。常见的有信用局风险评分、信用局破产评分、征信局收益评分、申请风险评分、交易欺诈评分、申请欺诈评分等等。

3、其他数据分析方法

在对征信数据进行分析时,还有其他许多的方法,主要是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征信数据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将分析获得的综合信息用于不同的目的,如市场营销、决策支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领域。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分类分析、预测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神经网络分析等。

(四)形成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前期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是客户了解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制定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征信机构在生成信用报告时,务必要贯彻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科学原则。所谓客观性,指的是信用报告的内容完全是真实客观的,没有掺杂征信机构的任何主观判断。基于全面性原则,征信报告应充分披露任何能够体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但这并不等于长篇大论,一份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使客户能够一目了然。征信机构在撰写信用报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避免泄露相关信息,致使客户和被征信人权益受到损害。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终端产品,随着征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征信增值产品,如信用评分等。不论形式如何变化,这些基本原则是始终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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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用记录的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全面、真实记录您在银行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和遵纪守法情况,既有您按时还钱的记录,也有您不按时还钱或者借钱不还的记录。目前个人信用记录主要储存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本人提供查询。

二、个人为什么要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广泛应用在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中,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许多活动中。信用报告能够节省银行审贷时间,帮您快速获得贷款。如果您的信用良好,银行还可能会在贷款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但如果您有逾期记录,银行在放贷时会更加慎重,不利于您获得贷款或增加您的贷款成本。所以,大家应该做到自己的事自己知,应该主动了解自己的信用报告,对其中可能错误的信息要及时向征信中心或业务发生银行提出申请纠正,避免给您带来不利影响。

三、到哪里查?

(1)现场查询:您可以在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目前遍布全国的2100多个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都可以为您提供查询服务。

(2)互联网查询: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查询申请,并在第二天获得信用报告。查询网址为https://ipcrs.pbccrc.org.cn。截至2014年5月底,互联网查询已经在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浙江、天津、新疆、上海、湖北、青海、河北、安徽、内蒙18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凡持有试点省(市、自治区)身份证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其他省(市、自治区)在2014年也将实现网上查询。 四、怎

四、怎么查?

(1)现场查询时,您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

(2)网上查询时,您需要首先进行用户注册,在线进行身份验证,提交查询申请。身份验证有私密性问题验证及数字证书验证两种方式。如果您通过了身份验证,一般会在第二天获得短信通知,可登陆网站进行用户激活,查看信用报告。

五、何时查?

您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信用卡之前,有必要查一下信用报告,这样可以做到对自己的信用状况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我不打算申请贷款和信用卡还要查信用报告吗?

建议您一年内至少查1次信用报告,在了解您自身信用状况的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别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身份获取贷款、信用卡的情况,是否有错误信息,是否有未经您的授权违规查询的情况等。

七、个人在申请贷款、信用卡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本人信用报告吗?

不需要。商业银行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该自己查询征信系统,商业银行是征信系统的用户,征信系统连接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营业网点。

八、谁能查询我的信用报告?

您让谁查谁就能查。也就是说,经过您的书面授权同意并约定了查询用途后,被授权的机构或其他人就能查。查询最多的是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其他还可能是与您发生经济交易的生意伙伴、用人单位等。

九、如何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呵护信用要靠您自己。日常生活中,主动与银行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注意更新手机号码,准确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量入为出,按时还款、避免出现逾期。如果已有逾期记录,应尽快还款,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如果逾期信息有误,应尽快提出申请,及时纠正。爱护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不要随意把身份信息提供给别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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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十讲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征信”和“个人信用报告”,我们开辟“征信十讲”专栏,以此来消除人们对于“个人信用报告是黑名单”的误解,消除人们对“征信”的恐惧,并帮助大家在贷款买房、买车,申办信用卡时,或是在其他使用“个人信用报告”这一“经济身份证”的时候,感受到因讲信用而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第一讲 什么是征信

《左传》里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最近几年,我们办贷款、找工作,常常会听到“信用记录”如何如何,说的就是征信的事儿,有关您过去信用行为的记录会体现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信用报告”是征信的最终结果,它被人们形容为“经济身份证”。

简单来说,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您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您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您的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征信记录了您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您未来的经济活动。例如,当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可以通过征信机构提供的您的信用报告,更好地了解您过去的信用状况,银行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作出是否与您进行交易的决定,这样就方便了您的经济活动。经济和社会越发展,征信与个人的关系就越密切。

征信由征信机构,即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征。一般来说,真正能够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是一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它们或者是经过上百年的历史、已经在市场中建立了信誉、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的市场化机构,或者就是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比如,在美国,征信机构是市场化的机构,在欧洲,则多由中央银行成立专门的征信机构。

第二讲 个人信用数据库

(1)什么是个人信用数据库?

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个人信用数据库按各信息来源本身的业务周期更新信息,如贷款信息,按月更新。随着技术的进步,更新频率将会逐步提高。

(2)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哪些特点?

全国集中统一建库。个人信用数据库将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机构、不同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整合在一个数据库中。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记录了全国近9亿自然人的信息。广泛的机构覆盖范围。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还包括财务公司、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小额信贷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广泛的数据覆盖范围。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同时,还采集了一些身份证明的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您遵纪守法的一些信息。社会功能显著。个人信用数据库全面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既方便向商业银行借钱,督促您按时还款,同时也能督促您注重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养成恪守信用的良好习惯。

第三讲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息(一)

(1)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贷款信息。包括个人什么时候在哪家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是多少;贷款的种类、期限和还款频率;目前已经归还了多少,还有多少没还;各月是否按时、足额还款,是否有连续数月不还款的记录,共有多少次没有按时还款等信息。

信用卡信息。具体包括:什么时候在哪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最高可以使用的额度有多少,目前已经透支了多少,本月需要还银行多少钱,最近24个月各月是否按时还款,是否有连续数月不还款的记录等。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包括部分地区的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信息等。随着条件的成熟,个人信用数据库还将采集更多的信息,以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个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个人欠税的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2)个人信用数据库从何时开始采集信贷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个人信贷信息,在此之前发生的但已还清的信贷信息不采集,2004年1月1日尚未还清或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个人信用数据库都会采集。

第四讲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息(二)

(1)为什么不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

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信用交易信息成本高、时效性差、准确性更难保证。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听信个人信用交易一方的一面之词就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了另一方的信用记录中,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发展征信的经验,个人信用数据库不采集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

(2)采集个人在外地或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吗?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在外地的信用交易信息。该数据库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不管您是在本地还是在外地,只要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过贷款、信用卡等信用交易业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会自动将您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不采集个人在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

(3)为什么不采集个人存款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核心信息是个人负债信息,而个人存款是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征信信息范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为存款人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以个人信用数据库不采集个人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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